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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278号

发文日期:2008-9-27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免税业务下载。)

  附件: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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