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发文日期:2002-12-04 | 全文失效
根据财税〔2014〕1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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