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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发文日期:2002-12-04 | 全文失效

根据财税〔2014〕1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税〔201410号,201411日起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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