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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2号

发文日期:2004-01-07 | 全文失效

根据财税〔2014〕1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税〔201410号,201411日起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本通知自200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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