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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发文日期:1995-01-24 |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令62号】规定此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令62号】规定 此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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