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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发文日期:2015-08-1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9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自20159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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