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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发文日期:1999-03-11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自2015年5月19日起,此文 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2015519日起,此文  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同时废止。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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