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新疆喀什资产减值准备园林景观工程自产鉴证咨询业可清算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发文日期:2013-04-22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