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发文日期:2013-12-18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 此文,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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