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临界点土地租赁无偿移交企业杠杆率及时确认虚列成本费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8号

发文日期:2015-12-1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影视等出口服务编码及2015A版出口退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