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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发文日期:2014-03-18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7

<span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财政部国家税务总</spa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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