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3〕17号
发文日期:2013-02-22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应用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输与管理
(一)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之间通过MQ中间件进行合格证电子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传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合格证电子信息自动下发顺利完成。
(三)车购税征管数据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有关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在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税务总局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外,还应采集本地区接收税务总局清分的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车辆价格信息。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www.vidc.info)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见附件2)。
(四)已完税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已完税车辆因异地办理登记注册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向税务总局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重复使用申请。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因车辆已登记注册,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购税征管档案中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
附件:
1.车辆合格证二维码扫描设备(扫描枪)技术标准
参数 | 标量 |
支持码制 | QR码(必须支持),Data Matrix码,PDF417,Maxicode码,RSS码以及通用的一维条码 |
支持接口 | 必须包含TTL level RS232(含USB或其它接口模拟转换串口) |
扫描角度 | 偏斜角:±40°或以下;倾斜角:±40°或以下 |
抗抖动性 | |
抗噪值 | 10-100kHz两峰值之间最高100mV或更高 |
工作温度 | |
存储温度 | |
湿度 | 0—95% 或更广范围无凝结 |
环境光 | 100,000 Lux或更高 |
其它要求 | 15mil分辨率QR码识别距离最远 |
2.《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车辆电子信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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