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新会计准则房屋装修费调解办法纳税的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芳烃类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33号

发文日期:2015-12-28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535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313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60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8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2015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5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5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