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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

发文日期:2015-12-08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1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1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6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61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6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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