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缴库办法专用普通发票式样临界点减免优惠重点税源及其建设项目精简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14-02-18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1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3号公告。2014110日,商务部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欧盟诉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专家组报告,开始对此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国内产业提出撤案申请,经调查机关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2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2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号.rar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税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