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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发文日期:2013-12-31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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