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发文日期:2013-11-20 | 全文有效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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