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缴税次数赣州市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产权过户税收个体工商户业主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1号

发文日期:2013-11-11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为落实中俄两国元首签署的联合声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完善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对《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经俄罗斯口岸(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跨境运输至上海、宁波、黄埔港的内贸货物,应当优先使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在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满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允许使用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余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规定施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下一篇:海关总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