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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9号

发文日期:2013-08-29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三、自2013830日起,申报进口税号2702100027022000项下的褐煤,其商品编号仍分别填报为27021000002702200000;申报进口税号88024010项下的飞机,商品编号一律填报为88024010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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