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实施企业单位整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债券利息收入幼儿园移交政府跨关区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5号

发文日期:2013-05-17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11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7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KEM ONE公司继承原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在该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法国阿托菲纳为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521日起,对以KEM ONE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的价格承诺执行;对以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9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