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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

发文日期:2014-10-14 | 全文有效

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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