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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2号

发文日期:2012-12-28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及税则号列的调整情况,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现就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1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号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调整对照表

商品名称

公告号

调整前商品编号

调整后商品编号

乙醇胺

海关总署2010年第69

海关总署2009年第89

海关总署2009年第72

海关总署2008年第7

海关总署2006年第80

海关总署2004年第36

2922111000

2922119001

2922120001

2922110001

2922120001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海关总署2011年第84

海关总署2009年第26

2931900001

3824909904

2931909001

382490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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