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浓缩非固状乳禁采区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税金合理分摊暂行条例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商务部 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5号

发文日期:2012-12-07 | 全文有效

商务部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20086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869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369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69日终止实施。

上一篇:海关总署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