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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文日期:2016-03-13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七、本公告自20166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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