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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6-02-18 | 全文有效

财政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2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

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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