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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

发文日期:2015-12-29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1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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