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15-02-26 | 全文有效
中国和日本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协商,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适用于日方2014年10月1日新开征的地方法人税(the Local Corporation Tax),特此公告。
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税种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日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的地方法人税。为此,我们拟定本公告,并对本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日本引入地方法人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地方法人税是日本政府按照其国会通过的《地方法人税法案》(2014年第11号)开征的。
二、地方法人税的纳税人、税基、税率和征税期间是什么?
地方法人税的纳税人是所有法人,税基是法人税总额,税率为4.4%,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开征地方法人税后,注册资本在1亿日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法人税税率将实际增长1.122%,即法人税税率25.5%乘以4.4%,注册资本低于1亿日元的中小型企业法人税税率实际增长0.66%,即法人税税率15%*4.4%。
三、我国居民在日本缴纳的地方法人税能否在我国进行抵免?
地方法人税与中日税收协定第二条日方所列的法人税实质相同,根据双方税务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包括在中日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之内。因此,我国居民在日本缴纳的地方法人税与法人税一样,可以按照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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