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新型显示器住房清算收入往来款房地产评估价格建筑企业无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466号

发文日期:2013-08-2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发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

 

因此,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服务工作的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