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3〕9号
发文日期:2013-02-04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决定》的要求,确保税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精神,深刻领会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确保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和内容,强化后续管理,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抓紧研究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监管措施,改变管理方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工作衔接,明确下放后管理机关的责任,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三、继续深化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研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和能够采取事后监管等管理方式的事项,都不应当设立审批。凡违反有关规定以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积极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并根据税收征管实践需要研究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建议。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杜绝违规设立审批。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审批管理公开、公平和公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机制上解决审批权力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依法审批应当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税务机关考核工作。
(三)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继续推广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管,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便利。加强网上审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
(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通过公开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公开审批结果,使广大纳税人有条件、有机会及时了解税务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自觉把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健全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坚决查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承办
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印发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税务机关 | |
2 |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 | |
3 |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税务机关 | |
4 |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主管地方税务局 | |
5 |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税务总局 | |
6 |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 |
7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8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 |
9 |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已全文废止) | 税务机关 | 此项为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在《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范围内。现根据国务院要求,予以一并公布。 |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涉税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县以上税务机关 | 区县级税务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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