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3-02-19 | 全文有效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