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发文日期:2005-01-14 |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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