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0号
发文日期:2005-04-08 | 全文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局。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严格审批基础上,依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