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附加税费矿产品注销国税发[1996]227号计税毛利率业务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2号

发文日期:2005-01-31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56号)收悉。关于你局反映的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伊拉克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2003年2月签订出口合同并经联合国相关机构批准生效,因伊拉克战争爆发而推迟至2004年3月报关离境,按目前的退税率退税企业财务发生困难,要求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该公司出口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是由于战争的不可抗力而推迟出口的,且该合同属于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报关出口到伊拉克的出口合同号为EW—LZ03—01,总价3348350美元,商品代码为39172900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