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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30号

发文日期:2005-05-11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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