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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国税函〔2005〕350号

发文日期:2005-04-19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9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给(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亦可以按规定扣除。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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