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93号
发文日期:2005-06-10 | 全文失效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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