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其他个人混合计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折旧税前扣除保障性住房营业税预扣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59号

发文日期:2005-06-24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8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于2004年在东莞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知识产权保障等事宜的推广活动以及进行联络协调,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已经香港税务局证明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