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清算审核期限商业健康保险免征企业所得税破产设计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21号

发文日期:2005-06-18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68号)收悉,批复如下: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煤洁净燃烧火力发电、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项目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享受 两个密集型企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