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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706号

发文日期:2005-07-07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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