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通关作业残疾人就业风险自查房屋出租存货损失AI工作坊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38号

发文日期:2005-07-23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州龙沙有限公司是1995年11月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及销售医药原料药及烟酰胺的中间体、杀虫剂、防腐剂等。其主导产品烟酰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中“麦角固醇及其衍生物维生素D”(序号:05040118)。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广州龙沙有限公司从2004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