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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84号

发文日期:2005-10-19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辽宁、广东、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的25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中化辽宁、中化江苏、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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