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69号
发文日期:2005-12-12 | 全文失效
黑龙江、辽宁、河北、山西、重庆、内蒙古、北京、湖南、湖北、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2005年度集中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5〕72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抵减下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或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编者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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