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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05号

发文日期:2005-12-26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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