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JFE工程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243号
发文日期:2005-12-28 | 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JFE工程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3年4月12日,常州三立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JFE工程公司(JFE Engineering Corporation)签订了《推料式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炉JFE Hyper Grate 系统许可协议》(合同号:03JPJSY36SLJFE001)、《JFE-LIMAR 系统许可协议》(合同号:03JPJSY36SLJFE002)、《JFE DE-NOX 系统许可协议》(合同号:03JPJSY36SLJFE003)等三项专利技术许可合同。鉴于引进的上述技术属于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意对日本JFE工程公司向常州三立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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