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50号
发文日期:2007-06-12 |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此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进口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喷气织机是指入维率在1500米/分钟及以上的高速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是指最高卷绕速度在1800米/分钟及以上的自动络筒机。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业绩,具体为: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喷气织机至少100台或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动络筒机至少50台。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
1.自动络筒机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目录:
2.喷气织机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目录:
注:以上进口退税商品目录中进口关税有年度暂定税率的,按暂定税率执行。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地方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退税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以及办理退税的程序详见财关税[2007]11号文件。
五、根据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项目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7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的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在2008年1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对上述项目进口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作为过渡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所有规格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实行关税税率为零的年度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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