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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2号

发文日期:2006-01-04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141号)收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陆续在上海、北京、大连、青岛、深圳、苏州、天津、武汉、厦门、成都、重庆、广州设立了12家分行。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授权,申请由上海分行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上述12家分行的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对其他各分行经营业务(资金运用、财务管理等)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分行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2006年度起合并申报缴纳现有12家分行的企业所得税。

    二、由于涉及合并申报的分行较多,计算各分行的亏损弥补和各分行之间的盈亏相抵十分复杂,为简便合理地计算各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上海分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分行所得的分配比例方法,以此划分各分行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今后在内地新设分行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仍须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九十条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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