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道路工程利息据实扣除整机公路客运发票甘肃省财政厅12366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3号

发文日期:2007-05-31 | 全文失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6〕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

  (一)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

  (二)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

  (三)占有资产的权益。

  (四)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

  (五)处置资产的权益。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不动产售后回租交易的,除适用本批复规定外,还应适用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

  四、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