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25号
发文日期:1999-06-1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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