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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日期:2007-05-31 | 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是2003年12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前置多节油缸、液压系统部件、多功能顶开启系统、拉臂车上装、垃圾压缩设备等液压设备。该公司主导产品自卸车前顶举升高压油缸、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设备,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先进制造领域”中“高压液压柱塞泵/马达”(序号:02030013)及“现代交通领域”中“汽车液力变距器”(序号:04030010)类产品范围。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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