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现金捐赠未及时年度申报走逃(失联)企业可移动物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号

发文日期:2006-03-22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03亿元呆账损失,除58亿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其余45亿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统一做出纳税调整。

    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之前(包括2004年度)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来自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取境外机构管理费等方式形成的所得收入65亿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划转股权投资方式注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尚未扣除的8.6亿元投资划转损失,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