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820号
发文日期:2007-08-02 | 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93号)收悉,批复如下:
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省镇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中压开关柜及元器件。该公司主导产品UR4-12(Z)/T4000-50、UR5-12(Z)/T1250-31.5、UR7-40.5(Z)/T2000-31.5型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设备,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能源与节能领域“智能型电力开关成套设备”(序号:07010038)范围。2006年9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复核通过“双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从2007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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